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541号原告:陈约莎,女,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国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煌欣皮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山厦社区洋坑工业区金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5。
经营者:阮学整。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约莎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煌欣皮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约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约莎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