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37号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鲜亮,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汉华讯通讯产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经营者:马汉平。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赛格康乐通信市场汉华讯通讯产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73007××××.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华特尔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案件受理费227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