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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阿凡提家具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623号
案件名称上海阿凡提家具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阿凡提家具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6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阿凡提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平福路******。

法定代表人:王杜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阿凡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6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阿凡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引证商标第10563747号“缘木居”商标、第10352019号“缘木雅居及图”商标,均因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权利冲突。

而诉争商标与另一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上存在较大差异,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二、缘木居商标经营销推广、参展及销售等使用,使诉争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易与引证商标“缘木”构成近似。

故请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三个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

阿凡提公司申请再审中虽然提供了其中两个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的相关材料,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是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第21221281号“缘木居YUANMUJU及图”指定使用的家具、办公家具、书桌、屏风(家具)、文件柜、画框、竹木工艺品、家具门、室内纺织品制百叶窗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第3730909号“缘木”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桌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种或类似商品。

诉争商标由汉字“缘木居”、拼音“YUANMUJU”以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二由汉字“缘木”构成,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显著识别部分汉字“缘木居”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的汉字“缘木”,且呼叫相近,阿凡提公司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时经使用已与其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诉争商标在上述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阿凡提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易与诉争商标“缘木”构成近似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阿凡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阿凡提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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