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292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渝**财富大道**财富园财富******iv>法定代表人:李志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飞,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天极网络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