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安艺德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宝塔开发区(金佳苑商住小区)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6MA38J4W32M。
法定代表人:黄美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旧镇镇秦溪村李仔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MA2YCWWK1F。
法定代表人:陈小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德安艺德财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鹏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上诉人德安艺德财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并告知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缴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如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上诉人德安艺德财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