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88号原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庆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格林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东,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格林曼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新型LED灯带”。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8日向本院授权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山东霓虹王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