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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里外精彩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民辖95号
案件名称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与利辛县里外精彩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利辛县里外精彩家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辖95号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2351XA(1-1) 法定代表人:王章耀,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利辛县里外精彩家具店,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金汇装饰城**楼,注册号:92341623MA2TF9E61B 经营者:李琦。

原告合肥皖宝集团床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宝公司)与被告利辛县里外精彩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皖宝公司诉称,合肥皖宝集团创建于1985年,历经二十余载的持续发展,皖宝公司已成为国内床垫行业颇具实力的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现任中国家具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软垫家具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安徽省家具协会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的“明星企业”。

公司目前拥有现代化标准厂房,购置了世界先进的床垫生产设备, 优化重组了数条现代化生产流水线,严格贯彻执行IS09001国际质量体系,使专业、精湛的产品品质得到了最完美体现。

在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改进生产技术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企业形象的提升,并全面导入CI企业识别系统,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

“皖宝”先后荣获“驰名保护”、“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家具行业知名床垫品牌”“安徽省著名商标”和“安徽名牌产品”等多项殊荣。

皖宝Vanbo---天使诞生的地方。

Vanbo组合英文词根的创新词,“V”寓意成功和胜利,“an”取自“天使angel”,“bo”取自英文“诞生born”。

Vanbo寓意天使诞生之地,简洁而寓意美好。

原告公司非常注重树立和维护自己的品牌,已先后就“皖宝”文字、拼音、图案及其组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0年,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皖宝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沙发、床垫、弹簧床垫、家具等”。

原告同时还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的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

上述商标至今持续有效。

2019年1月31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的经营店铺内查获3床标注“金典皖宝”标识的侵权床垫产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作为专业床垫、弹簧床垫销售者,理应知晓涉案商标,但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床垫产品上使用的“金典皖宝”商标,侵害了原告持有的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皖宝及图”商标、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也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综上所述,原告每年花费巨额广告赞助及公益活动费用,并为制止侵权行为投入了大量时间和金钱。

由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根据《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号为第“1766171”号的“皖宝及图”商标、注册号为10194609的文字商标“金典皖宝”商标、注册号为10194636的文字商标“经典皖宝”商标;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即对安徽省行政地域内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故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案原告皖宝公司“皖宝及图”商标系驰名商标,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故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皖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皖宝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涉案三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床垫,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而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该院辖区内,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涉案三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床垫,被控侵权产品“床垫”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在案件审理中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对案涉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必要,不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本案管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案涉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均位于安徽省亳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柳 审判员  夏传国 审判员  谷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阙云飞                                                                                    书 记 员 付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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