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9917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新世界**楼**160铺**。
经营者:张旭。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经理。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