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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19917号
案件名称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19917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颐和新世界**楼**160铺**。

经营者:张旭。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经理。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运河区铭粉小吃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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