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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林遵秦、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5民初281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林遵秦、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林遵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81号之一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贝贝,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遵秦,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遵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林遵秦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1150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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