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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魏湾镇同福楼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581民初93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临清市魏湾镇同福楼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魏湾镇同福楼购物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民初93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魏湾镇同福楼购物广场,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魏湾镇三里村/div>经营者:张振生。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魏湾镇同福楼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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