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591号 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健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八岭山镇童桥村**。
法定代表人:王远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荆州市健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阮从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州市健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从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
原告阮从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