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伊思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梨林镇特色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小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张睿,该公司监事。
原审被告:通州区二爻如东县东方华联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二爻居北街。
经营者:严海琪。
上诉人济源市伊思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思源公司)与原审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原审被告通州区二爻如东县东方华联超市加盟店(以下简称东方华联超市加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伊思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本案系专利侵权之诉,侵权产品是瓶子,专利号为ZL20173007××××.7,名称为“瓶子(千百知1)”,而非原审法院认定的果汁产品。
涉案瓶子的制造、销售均在济源市,原审法院裁定错误,本案应当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专利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之规定,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南通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之一华联超市加盟店作为案涉产品的销售者,其住所地为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二爻居北街,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专利纠纷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故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伊思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伊思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