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辖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沪发路****。
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梦菲,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原庆文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傅宏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上坪村法定代表人:陈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金山大厦**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贵酒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贵酿酒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4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裁定对于涉案商标侵权之诉的管辖权审查结果不能当然适用于不正当竞争之诉。
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指控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利用电商平台选择管辖法院的诉讼方式不应获得支持。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几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属于实体审查范围。
以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批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原审法院对于发生在南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