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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南通欣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朱严欣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知终1号
案件名称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南通欣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朱严欣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南通欣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朱严欣;启东市大时代电动工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知终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欣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通盛大道**法定代表人:朱严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严欣,男,1991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审被告:启东市大时代电动工具厂,经营地址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巴西村**。

经营者:陈赛丰,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欣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朱严欣以及原审被告启东市大时代电动工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知初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7月17日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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