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74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坛区西城闽旺水暖经营部,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北环西路****附近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9Q7W1K。
经营者:王诗培。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坛区西城闽旺水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