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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9号
案件名称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海天一路******软件产业基地****511。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永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深南大道**威盛科技大厦902v> 法定代表人:刘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泓,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克云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荣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9)粤03民初26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优克云联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原审法院未予以认定本案属广东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专注于移动漫游服务市场,服务范围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搭建的全球首个CloudSIMPaaS服务平台,助力全球移动数据服务提供商更高效地、低成本地获取、服务、留住客户。

2015年9月,上诉人向全球展示的首个世界通行的4G零漫游Wi-Fi热点技术,用户无需SIM卡,就可以在全球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使用,彻底打破传统海外数据漫游及移动网络业界的惯有模式,真正实现“零漫游,走全球”。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自称其“引领该领域的行业发展”。

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行业内的技术领先企业。

上诉人为国内企业,被上诉人为美资企业,近年来,双方知识产权争议频发,不仅包括国内争议,还包括中美跨国争议。

鉴于双方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双方之间争议的结果将对行业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案应属于在广东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二、本案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2019)粤03民初2690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且本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专利侵权的一审法院,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然而,本案案由系专利权权属纠纷而非专利侵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专利权权属纠纷与专利侵权纠纷系并列案由。

原审法院依据侵权纠纷的相关规定确定专利权权属纠纷的管辖权系适用法律错误。

斯凯荣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ZL201510561104.4号发明专利权归斯凯荣公司所有;

2.优克云联公司向斯凯荣公司支付侵权损害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优克云联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主要事实和理由:涉案发明专利ZL201510561104.4号、名称为“历史网络KPI数据集合生成、用户识别卡分配方法、装置及系统”,申请日为2015年9月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25日。

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日前,斯凯荣公司已完成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的自主研发,涉案技术方案属于斯凯荣公司的技术成果。

根据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信息,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为优克云联公司,发明人王斌曾在斯凯荣公司工作,从事系统架构师免责用户识别卡分配技术的研发工作。

王斌在斯凯荣公司工作期间,曾经参与多项技术研发工作,特别是用户识别卡分配技术的研发,其实际接触到涉案技术方案。

经调查发现,王斌从斯凯荣公司离职后,加入优克云联公司担任核心技术人员,优克云联公司将王斌在斯凯荣公司接触到的涉案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获得涉案专利权,非法剽窃了斯凯荣公司的技术成果,严重侵害了斯凯荣公司的合法权益。

涉案专利权依法应当归属于斯凯荣公司,优克云联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优克云联公司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是移动漫游服务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涉及多起知识产权争议,且包括中美跨国争议,案情复杂,斯凯荣公司系美资企业,优克云联公司系国内企业,2018年至今,双方包括关联公司分别在美国和中国就相关知识产权提起了多起诉讼,本案审理结果对行业的格局具有重大影响,属于在广东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专利权权属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优克云联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且原审法院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专利侵权的一审法院,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优克云联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优克云联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辖区范围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斯凯荣公司除诉请确认ZL201510561104.4号发明专利权归其所有外,还要求优克云联公司承担因将其技术登记为己方专利的损害赔偿金及合理维权费用,除确权请求外还有明确的给付请求。

因此,本案系作为原告的斯凯荣公司以优克云联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来源于斯凯荣公司为由提起的确权之诉和侵权之诉,本案案由应为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审法院以侵权纠纷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权无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优克云联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广州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优克云联公司还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是移动漫游服务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且涉及中美跨国争议,案情复杂,属于在广东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本院认为,本案系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前述批复在确定原审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时已经充分考量涉案知识产权类型、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多种因素。

目前无证据表明本案需要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并且,无论一审法院是原审法院还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二审法院均系最高人民法院,因此,优克云联公司前述上诉理由,不会影响到本案最终处理结果的客观公正。

综上,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优克云联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优克云联公司主张本案在广东省辖区有重大影响缺乏依据,亦无必要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优克云联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优克云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结论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邓 卓 审判员  雷艳珍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09号 案  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邓卓、雷艳珍 法官助理:罗瑞雪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3日 关 键 词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管辖权异议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斯凯荣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优克云联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的管辖;

级别管辖的确定 裁判观点 当事人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其技术方案为由提起专利权权利归属的确权之诉和请求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的,案件案由为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可按照侵权纠纷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确定案件管辖的一审法院时,应当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主体情况、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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