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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5102刑初298号
案件名称陈振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振林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510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振林,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广东省饶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饶平县*************。

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垂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振林于2017年11月向同案人方师贤(已判决)承租位于潮州市湘桥区**************的铁皮屋,后转租给同案人张某芝(另案处理)用于生产假烟盒,从中赚取差价。

后同案人张某芝在未取得授权和委托的情况下,自2018年4月、5月起,擅自在上述地点非法制造“利群”、“黄鹤楼”、“和天下”和“冬虫夏草”等香烟品牌的商标标识,并雇佣被告人陈振林及同案人许少鹏(已判决)、张某鑫(另案处理)等人分别从事采购物品、印刷等工作。

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联合工商部门、烟草部门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利群”、“黄鹤楼”、“和天下”和“冬虫夏草”4个品牌的假冒商标香烟纸盒印刷品466750张,涉及商标标识920750件,同时缴获印刷收纸机、压痕切线机等作案工具。

经上述商标所有权单位鉴定及产品比对,该窝点生产的香烟包装印刷品均没有得到各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和委托,系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振林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振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工商行政管理局移交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林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振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振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振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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