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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5077号
案件名称联合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合置业(武汉)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童启华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0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联合置业(武汉)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法定代理人:黄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娜,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div>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童启华,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再审申请人联合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童启华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31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联合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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