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知民初9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强,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拼多多网电商平台上店铺名称为“印象美发用品”销售的商品名称为“正品舒霖去屑止痒洗发水控油洗发水云南远方舒霖植物去屑洗发水”的商品中使用“舒霖”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停止将“舒霖”作为关键词在电商平台用于检索链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事实和理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云南一家从事傣医药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总部位于美丽春城一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
其主要产品有屑净发用洗剂、护手甘油、人体润滑剂、洁阴洗剂、补水喷雾等。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7417036,核定使用商品为化妆品,防汗剂等,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另在2019年注册取得第3类“舒霖”商标,注册号为28974940A,核定使用商品为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涉案商标洗发水产品,在行业上拥有良好商誉及较高的知名度,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经过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调查,发现张志强在拼多多网上注册了一家名称为“印象美发用品”的店铺,该店铺中产品名称为“正品舒霖去屑止痒洗发水控油洗发水云南远方舒霖植物去屑洗发水”(商品ID:43228594260)的产品销售中有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将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商品名称使用;2、将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3、将注册商标“舒霖”在商品详情的品牌处标注;4、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注册商标“舒霖”。
综上,张志强的侵权行为已严重损害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因张志强销售“舒霖”洗发水的行为构成对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另张志强将其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主张张志强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舒霖”洗发水的商标专用权,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向张志强主张侵权责任。
理由如下:首先,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享有的“舒霖”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包含洗发水。
2010年8月21日,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类第7417036号“舒霖”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在第3类美容用面膜、花露水、化妆品等商品上。
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8月20日。
2019年1月21日,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3类第28974940A号“舒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染发剂、烫发剂、护发液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依据商标分类表,洗发水明确属于0301类,根据《商标法》第七章第56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本案中,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该类别并未包含洗发水。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称其产品“舒霖”洗发水已经在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其“舒霖”注册商标并未核定使用在洗发水这一类别,故其在洗发水项内没有专用权。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无权要求张志强承担侵害“舒霖”洗发水商标的侵权赔偿责任。
其次,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志强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商品。
张志强在拼多多网电商平台上经营“印象美发用品”店铺,销售“正品舒霖去屑止痒洗发水控油洗发水云南远方舒霖植物去屑洗发水”的商品,在其洗发水产品介绍图中使用“舒霖”注册商标。
但张志强提交了装箱单、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商品来源合法,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虽对张志强的举证不予认可,但未举证予以推翻,故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张志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亦无事实依据。
另外,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主张张志强将其注册商标“舒霖”作为关键词用于检索链接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经庭审查证,张志强所使用“舒霖”仅作为商品销售网页的一部分,且张志强已举证其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另该产品与其他品牌商品一并销售,不足以构成整个页面中的突出显示部分,也不属于拼多多网站所定义的网络旗舰店,符合一般商品网络宣传规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