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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5号
案件名称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沙园集团有限公司;汉和汉佳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

法定代表人:霍树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惠,广东祁增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沙园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市良路**(办公楼二)**iv> 法定代表人:陈艳章,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汉和汉佳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魏小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山湖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湖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沙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园公司)、汉和汉佳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和汉佳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先锋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源头在宁波。

被诉侵权产品在先锋公司处生产,而沙园公司和汉和汉佳公司只是得到先锋公司生产的产品后进行销售。

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应当由先锋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方便;

二、本案中汉和汉佳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且其与沙园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山湖公司将汉和汉佳公司与沙园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明显是恶意诉讼。

山湖公司未作答辩,沙园公司和汉和汉佳公司亦均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山湖公司将先锋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作者,沙园公司和汉和汉佳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共同起诉,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可知,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广东省广州市为原审被告沙园公司住所地,亦系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地和销售地之一。

本案中先锋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制造者,沙园公司、汉和汉家公司被诉实施了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系被诉侵权产品的许诺销售者及销售者。

由于市场销售行为是生产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且两者针对的被诉侵权产品相同,均以同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判断基础,侵权结果部分重叠,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诉讼标的。

在一并起诉制造者、许诺销售者的情况下,本案构成特殊的必要共同诉讼。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发生在广州市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先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邓 卓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4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邓卓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17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管辖;

侵权行为地;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山湖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沙园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汉和汉佳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涉制造者、销售者的管辖确定 裁判观点 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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