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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莹胜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941号
案件名称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西湖莹胜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莹胜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941号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莹胜百货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经营者:张梦。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莹胜百货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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