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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汉阳区可乐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9875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汉阳区可乐佳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汉阳区可乐佳副食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875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阳区可乐佳副食超市,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四台村工业园鑫丰利工业厂房内******者:叶艳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阳区可乐佳副食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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