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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裕华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微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1民初6359号
案件名称常熟市裕华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微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常熟市裕华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微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6359号 原告:常熟市裕华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海路**科创园**楼**。

法定代表人:杨宗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志渊,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微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泽。

原告常熟市裕华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微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

原告常熟市裕华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72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6日,原、被告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书1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申请发明专利,代理申请费为4800元/件,自受理通知书发文后10日内支付。

2017年11月14日,15件发明专利受理发文,因此被告理应在10日内支付服务费72000元。

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

被告苏州微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5件发明专利中有2件由被告撰写,其余13件由原告撰写,原告撰写的大部分专利存在明显的抄袭、拼凑等痕迹,未达质量要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专利纠纷应当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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