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948号原告:尤广国,男,汉族,1975年1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杰,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职安特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前进二路丽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1。
法定代表人:沈劲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尤广国与被告深圳市职安特安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广国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广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预缴案件受理费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