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1330号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123625608。
法定代表人:王大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宝盛,北京嘉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铃中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花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6216864C。
法定代表人:曾广敏。
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铃中德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门市大长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