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03刑初243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勇,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钱兰,女,1991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应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勇、钱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勇、钱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的OPPO品牌商标,第15180323A、18785101、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的VIVO品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商品包括手机,且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被告人吕勇、钱兰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市场收购OPPO、VIVO品牌二手手机,通过更换带有假冒OPPO、VIVO标志的手机壳或零部件将手机翻新后予以销售。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吕勇联系胡某(另案处理)后,明知胡某在淘宝店铺“风雨无阻手机店”以新机形式出售翻新手机,仍多次将翻新好的OPPO、VIVO品牌手机卖给胡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1769元。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抓获被告人吕勇、钱兰,并当场扣押了OPPOA59翻新手机2部、VIVOY66翻新手机4部、VIVOY67翻新手机11部、OPPO和VIVO品牌多个型号手机后盖及包装盒(经鉴定,均为假冒VIVO、OPPO注册商标的商品)、多部OPPO和VIVO品牌旧手机。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勇、钱兰的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被告人钱兰系从犯,请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吕勇、钱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吕勇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对被告人钱兰所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吕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被告人钱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的OPPO品牌商标,第15180323A、18785101、21886212号注册商标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的VIVO品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商品包括手机,且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
被告人吕勇、钱兰为牟取利益,在没有得到商标专用权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从市场收购OPPO、VIVO品牌二手手机,通过更换带有假冒OPPO、VIVO标志的手机壳或零部件将手机翻新后予以销售。
期间,被告人钱兰负责协助被告人吕勇试机等工作。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吕勇联系胡某(另案处理)后,明知胡某在淘宝店铺“风雨无阻手机店”以新机形式出售翻新手机,仍多次将翻新好的OPPO、VIVO品牌手机卖给胡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71769元。
2019年7月14日,消费者王某在淘宝店铺“风雨无阻手机店”内购买了一部VIVOY6732G手机,并在居住的九江市开发区诚盛御庭9栋2602室收到店铺快递的VIVO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怀疑手机为假冒手机便报警。
经鉴定,该手机为假冒VIVO商标的产品。
2019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抓获被告人吕勇、钱兰,并当场扣押了OPPOA59翻新手机2部、VIVOY66翻新手机4部、VIVOY67翻新手机11部、OPPO和VIVO品牌多个型号手机后盖及包装盒(经鉴定,均为假冒VIVO、OPPO注册商标的商品)、多部OPPO和VIVO品牌旧手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王某、胡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被扣手机照片、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吕勇、钱兰与胡某之间支付宝转账截图、“风雨无阻手机店”的网点信息、VIVO和OPPO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风雨无阻手机店”的销售记录、VIVO和OPPO公司商标注册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吕勇、钱兰的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勇、钱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吕勇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钱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吕勇、钱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钱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办案机关从被告人吕勇、钱兰处扣缴的OPPOA59翻新手机2部、VIVOY66翻新手机4部、VIVOY67翻新手机11部、OPPO和VIVO品牌多个型号手机后盖及包装盒、多部OPPO和VIVO品牌旧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