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5521号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欣。
被告:佛山市福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罗思。
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福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2020年7月23日,原告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南京红孩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