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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旭康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4989号
案件名称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旭康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南京旭康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498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倩,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旭康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祁晶。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旭康德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2020年7月21日,原告南京世和基因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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