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3422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昊高百货超市店,住所地南京市。
经营者:高杨波。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志远海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