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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昊高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3422号
案件名称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昊高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昊高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3422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昊高百货超市店,住所地南京市。

经营者:高杨波。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志远海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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