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6民初12033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厦门梦江南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EM0A1G,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A之九。
法定代表人:吴佳欢。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950987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梦江南贸易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