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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06民初659号
案件名称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余庭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659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庭龙,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与被告余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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