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6民初659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庭龙,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与被告余庭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