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9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盼之酷服装商贸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老街**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8903775U。
经营者李秋牛。
被告李秋牛,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