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民初217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南岔区武记久久鸭食杂店,住,住所地,伊春市南岔区联合街中心委/div>经营者:薛丽华。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南岔区武记久久鸭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