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50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创信手机店,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经营者:陈振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创信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陈瑞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