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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陈益敏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71民初3955号之三
案件名称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陈益敏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陈益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95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112470。

法定代表人:黄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益敏,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益敏、谢平辉、潮州市潮安区源祥陶瓷有限公司、中山市马可波罗五金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美西尼陶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395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益敏的财付通账户9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谢平辉的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1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平辉的支付宝账户、财付通账户100000元的冻结,本院于7月7日作出(2020)粤2071民初3955号之一民事裁定,已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益敏的财付通账户9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95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益敏的财付通账户9000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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