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粤01执2602号邓安余、惠城区南友厨具店、黄炳南:关于你们之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惠城区南友厨具店、黄炳南应赔偿邓安余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并向邓安余支付案件受理费315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惠城区南友厨具店、黄炳南未履行该义务,经邓安余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炳南向本院缴纳了15782.05元(本院已将15647.34元作为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将余额134.71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
鉴于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