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
经营者:李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与被上诉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送达了《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应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