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706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格朗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103246,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岭背路英郡年华****5C/div>法定代表人:郑小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普洛尼电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1MA2C46WR4W,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沙河路**div>经营者:林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潮,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慧,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无锡招商城豪星低压电器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Q1TAL2Y,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招商城**iv>经营者:杨梁元。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罗格朗家居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城普洛尼电器厂、无锡招商城豪星低压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