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34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港丰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一路**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JNDX8C。
经营者凌乙娜。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7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款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