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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薛美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358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薛美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薛美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58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美双,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兵,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剑,福建德和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美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李玉坤 人民陪审员  郑剑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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