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黄贞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318号之二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黄贞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贞达;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318号之二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贞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东,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琴,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贞达,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黄贞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陈瑞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丽禹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