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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区文艳娇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知民终406号
案件名称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区文艳娇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荷塘区文艳娇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0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荷塘区文艳娇食品商店,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

经营者:文艳娇。

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荷塘区文艳娇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知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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