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亿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三元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松,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摩腾有限公司(MOLTEN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广,住所地日本国广岛县广岛市**横川新町1番**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民秋清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威威文体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桥火焰文体城******。
经营者:唐先羊,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上诉人广州亿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摩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威威文体商行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亿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亿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亿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广州亿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