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2039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文爱玲,均系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端州区美惠佳百货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厂排街二巷19号安居雅苑小区*****第2卡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2MA4WXH91E。
经营者:温俊琪。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权、苏文辉,分别系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端州区美惠佳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