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2168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吴区尚艺沙龙理发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富巷路2-4(金禧家园)。
经营者:姜登成,男,1987年12月14日,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吴区尚艺沙龙理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