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782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3民初782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贞达,执行董事。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博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该期间内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郑完育审判员  庄莉琳审判员  李玉坤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 敏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