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34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代理人黄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麦客名品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居******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41562213C。
经营者林伟泉。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