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
经营者:李辉,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20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向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期满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可心超市逾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