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660号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胡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目睐汽车照明(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目睐汽车照明(广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警示雾灯”,本院于****年*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联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