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1执2249号申请执行人:何春,男,汉族,1985年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平泳,男,汉族,1958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代理人:陈舜彬,男,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平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粤7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平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陈平泳已签收上述法律文书,但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
因被执行人陈平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委托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身份证住所地财产情况,该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平泳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州市天平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陈平泳银行账户存款17020.24元,其中16865.24元划付申请执行人,155元作为执行费上缴。
已通过短信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鉴于本案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通过短信回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平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粤01执22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